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黃吳月治
相 對 人 黃壽福
關 係 人 黃皇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壽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黃吳月治(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壽福之監護人。指定黃皇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壽福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間因中風後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乙份 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 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關係人黃 吳月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黃皇凱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身分證影本1份、 身心障礙證明1份、戶籍謄本4份為憑;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 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姓名、年籍、現在何處, 相對人無法言語,手部反應亦不明確,然可以眨眼為表示。 。並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醫師趙 星豪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罹患運動神經之疾病,造成 肢體癱瘓、言語表達能力喪失,目前亦無法自主呼吸,須依 賴呼吸器維生,在鑑定時雖意識清醒,對叫喚亦有反應但全 無語言表達,亦無法理解複雜問題。又相對人因其他心智缺 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等語,此有本院104年10月26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 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黃壽福之配偶,並同意由聲請 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黃壽福之監護人,有其同意書在卷可參 ,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同意由聲 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認由 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壽福之最佳利益, 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黃壽福之監護人;關係人係受 監護宣告人黃壽福之長男,並經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