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黃仕諺即黃先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 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 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 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美娟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42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 千元 。計算式:13人10份34元-1,000 元=3,420 )。又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陳報所主張台新銀行提供以本金加計利息、違約金後之 金額1,251,900 元分180 期、0 利率、每月清償6,955 元 之協商還款方案相關證明文件。(依本院104 年度司消債 調第24號調解程序筆錄記載,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提出 之協商還款方案僅為以本金570,396 元分180 期、0 利率 、每月還款3,200 元,與聲請人主張不符。)(三)請釋明聲請人目前任職於昇億水電材料行,除每月薪資收 入外,是否領取年終獎金、加班費或其他獎金。(四)每月支出部分:
1、伙食費部分:請釋明每月需高達6,000元之理由。 2、交通費部分:請釋明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為何。另所 指加油、修繕、強制險等費用,金額分別為何,應予詳列 。
3、日用雜支1,000元部分:應提出相關支出證明單據,並說 明所支出之品項為何。
4、居住費用部分:請釋明每月支出4,000元是否為房貸、水 費及電費之加總。所稱之「房貸」所指為何,每月金額為 何。又聲請人主張目前並無能力協助支付該開銷,是否仍 提列為每月必要支出。
5、扶養費部份,請提出每月支出長子扶養費6,000元、父母 親黃丸通、黃陳哲齡扶養費每月各3,000元之詳細明細表 及實際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陳 報聲請人配偶支應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情形之相關資料,及 陳報受扶養人黃丸通、黃陳哲齡其他扶養義務人(即聲請 人之兄弟姊妹)負擔扶養費之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又 聲請人主張目前並無能力協助支付該開銷,是否仍提列為 每月必要支出。
6、請陳報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是否提列健保費,若有,健保 費之金額為何。(依聲請人提出之薪資證明表,每月扣勞 健保費共670 元,然全民健康保險103 年4 、5 、6 月之 健保費卻為每月749 元)。
(五)請釋明受扶養人黃丸通於99年、102 年分別有保證責任嘉 義市第四信用合作社之營利收入667 元及48,101元為何。 並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張莞婷及受扶養人黃峻瑋、黃丸通 、黃陳哲齡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 中低收入戶補助、老農年金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 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 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