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8號原 告 陳盛庸被 告 陳吳免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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