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38號
CYDV,104,家訴,38,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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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8號
原   告 陳盛庸
被   告 陳吳免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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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