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4年度,125號
CYDV,104,家親聲,125,2015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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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黃美雲 
相 對 人 蕭瑋延 
關 係 人 蕭義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任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依附件所示協議書辦理被繼承人蕭宗文遺產分割繼承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係未成年人丁○○、丙○○之 母親,因未成年人丁○○、丙○○之父親即被繼承人蕭宗文 於民國104年7月9日死亡,聲請人甲○○並已拋棄繼承權備 查在案。今因未成年人丁○○、丙○○擬辦理被繼承人之遺 產繼承登記,因聲請人甲○○同時為未成年人丁○○、丙○ ○之法定代理人辦理繼承登記,有違民法第106條雙方代理 之規定,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為其中一名未成年 人丙○○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行使該職務,請准予選定其 祖父乙○○為未成年人丙○○之特別代理人,以利日後代為 處理事務等語。
二、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 法第1086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 提出同意書1份、印鑑證明2份、戶籍謄本2份、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份、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1份、朴子 地政補正通知書影本1份及本院拋棄繼承備查函影本1份為憑 ,堪信為真實。被繼承人蕭宗文死亡後,其所遺坐落嘉義縣 布袋鎮新生段0000-0000、0000-0000、嘉義縣○○段000000 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嘉義縣布袋鎮○○里○○○街00 號房屋,本應由其繼承人即聲請人甲○○、未成年人丁○○ 、丙○○3人共同繼承,惟聲請人甲○○已於104年8月21日 聲請拋棄繼承,有本院104年8月28日拋棄繼承備查函為憑, 是本件繼承人僅為相對人及訴外人丁○○。又審酌關係人乙 ○○為未成年人祖父,於本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事件中,並 非繼承人,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該等未成年人代理人之消極 原因,並出具同意書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且依聲請人所提 出如附件所示之遺產繼承方案,未成年人二人分得之財產價



值相等,並無不利未成年人之情,堪認由關係人乙○○擔任 未成年人丙○○之特別代理人,對未成年人之權益應可善盡 保護責任。準此,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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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