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03號
聲 請 人 吳靜港
相 對 人 鄭國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票 號:478864號),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元,到期日為民 國104年5月1日,詎料屆期未獲付款,聲請人雖屢為催討, 仍未蒙置理。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且此為票據法所定之絕對必 要記載事項,欠缺該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無效。此觀票 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規定自明。經查本件本票 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聲請人所提本票原本附卷可 稽,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所提之本票應為無效之票據,自 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