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法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蔡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義竹鄉普照寺捐助暨
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自第四屆董事會後,長達二十餘年未有 運作,現該屆董事凋零,難以召開會議運作會務,為使本法 人不因人事困頓,影響法人權益,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 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變更章程,係屬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台幣 一千元,惟聲請人僅繳納費用新臺幣五百元,且未提出變更 章程決議之會議紀錄,經通知聲請人補正,惟聲請人逾期仍 未補正,是聲請人變更章程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