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法字,104年度,14號
CYDV,104,司法,14,2015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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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法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王福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嘉義市北社尾振淨公祭祀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嘉義市北社尾振淨公祭祀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8屆第2次 會議決議修訂章程,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三、經查,財團法人嘉義市北社尾振淨公祭祀會之舊捐助章程、 新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業經嘉義市政府予以備 查,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嘉義市政府104年9月8日府民禮字第 0000000000號函在卷存查,則本件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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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