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18號
CHDV,105,訴,318,2017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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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高哲文
      常治平
被   告 賴吉昌
      賴建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吳建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零六年度上字第一五零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0 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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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