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605號
CYDV,104,司促,10605,2015111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05號
債 權 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熙
債 務 人 鄭文財即鄭清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鄭文海即鄭清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鄭文成即鄭清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鄭文財鄭文海鄭文成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清助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玖佰捌拾
  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清助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1/1頁


參考資料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