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70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神燈
債 務 人 陳崇恩
債 務 人 陳盈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玖仟陸佰
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四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六個月以內,按逾期利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
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息百分之三
點五四七二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
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按逾期利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息百分之三點五
四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