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6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參 加 人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參 加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訴訟代理人 胡勝傑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債務人江瑞麟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林來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參加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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