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61號
CYDV,103,訴,561,2015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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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61號     
上 訴 人 嘉義市順利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志榮 
上 訴 人 順利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坤謀 
被上訴人  張煥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煥昌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系爭嘉義市○○段000 地號土地,其中順利翔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應返還的土地部分,其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1,
500 元【註:{A 、B (包含b1、b2)、D (包含d1、d2)之總
和面積19㎡}104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8,500元/ ㎡=351,500
元】;另嘉義市順利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返還的土地部分
,其標的價額為2,810,150 元【註:{土地全部面積180 ㎡-「
A 、B (包含b1、b2)、C (包含c1、c2、c3)、D (包含d1、
d2)、E 、F 部分之總和面積28.1㎡」}104 年度土地公告現
值18,500元/ ㎡=2,810,150 元】。因此,順利翔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及嘉義市順利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合計共3,161,650 元(註:351,500 元+2,810,150 元
=3,161,65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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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利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