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31號
原 告 王茹玉
被 告 王宏銘
盧繁榮
王永發
鄭淑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9日裁 定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 院於104年3月31日以104年度家救字第16號駁回聲請,原告 提起抗告,復函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4年7月31日以 104年度家抗字第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本院再於104年10 月7日裁定原告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0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