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安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維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景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即郡郁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敏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79,405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9,51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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