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45號
CYDV,102,建,45,20151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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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安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維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景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即郡郁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敏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79,405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9,51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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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即郡郁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郡郁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