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181號
CYDM,104,聲,1181,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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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海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字第4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海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海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 定,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情,有判決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等在 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又部分附表中 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 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 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新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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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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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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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一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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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2月15日晚間10 │104年02月15日晚間11 │104年07月12日 │
│ │時許 │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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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60號 │字第260號 │字第97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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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216號 │ 104年度訴字第216號 │ 104年度訴字第527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7月31日 │ 104年07月31日 │ 104年0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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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216號 │ 104年度訴字第216號 │ 104年度訴字第527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4年08月31日 │ 104年08月31日 │ 104年10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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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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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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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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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7月13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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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71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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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527號 │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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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527號 │




│判 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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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4年10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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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