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89號
原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訴訟代理人 莊獻超
被 告 陳見上
被 告 康巃軍
被 告 康詔陽
前列康巃軍、康詔陽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被 告 康竹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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