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抗字,104年度,5號
NTDV,104,消債抗,5,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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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陳素霞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黃晉徹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張淑娟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呂淑嫻
      蔡弘濱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盧正哲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周彥汝
      張義育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林湘凌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李昇銓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 理 人 陳木林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蘇珮珊
      陳簡箱
      陳芬香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7月30日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前向本院聲請准予按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規定為更生程序,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0 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予以駁回。依據財團法人聯合徵 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於民國103年12月9日所核發之債權 人清冊所示,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家銀行之債權額 ,連同本金、利息在內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196,984元 ,若加上原裁定附表編號13至18所示各資產管理公司、自然 人之債權額2,819,868元,及原裁定認為應予列入之蘇佩珊 債權額50,000元,合計亦僅為8,066,852元,然原裁定附表 編號1至12所示各家銀行所陳報之債權總額竟高達10,357,52 3元,幾乎為聯徵中心所示5,196,984元債權總額之2倍之多 。
㈡聯徵中心為具公信力之機構,原審何以捨棄聯徵中心之資料 ,逕自採信各家銀行所陳報之債權額,遽以認定抗告人所積 欠無擔保債務之總額已逾12,000,000元,進而駁回抗告人更 生之聲請?又各家銀行所陳報之債權總額何以高達聯徵中心 所示債權額之2倍之譜?各家銀行所陳報之債權額是否屬實 ,有無重複計算之情?是否已扣除抗告人清償之金額?原裁 定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各資產管理公司所陳報之債權額,為 何也較實際債權額為多?凡此種種,均未見原審詳予調查說 明,是依消債條例,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抗告人開始更生 程序等語。
二、按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 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 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 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 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 參照)。又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債務未逾12,000,000元,係指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前1日止,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之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債務總額,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條 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消 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予以駁回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本 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更生事件卷宗審閱無訛。 ㈡相對人經原審通知,分別陳報之債權額詳如下述: ⒈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陳報債權額( 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512,203元,並提出抗告人信用 卡消費明細、本院95年度促字第1227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 明書、債權試算表等為證(見原審卷第220頁至227頁)。 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陳報 之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1,206,275元,並提 出信用卡及現金卡債權額計算書、抗告人信用卡消費明細等 為證(見原審卷第134頁至139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陳報 之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1,721,416元,並提 出抗告人債權計算書、債權憑證與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消 費明細表等為證(見原審卷第194頁至205頁)。 ⒋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債權額(本金) 為455,338元,並提出抗告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本票、借款 契約等為證(見原審卷第168頁至177頁)。 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企銀)陳報之債 權額(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559,478元,並提出抗告 人信用卡申請書及卡友樂透貸申請書、債權明細表等為證( 見原審卷第229頁至233頁)。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銀行)陳報 之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及執行費)為2,514,818元,並提 出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債權 試算表等為證(見原審卷第208頁至211頁)。 ⒎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債權額(本金)為443,86



6元,並提出抗告人信用卡消費明細表、本金利息及相關費 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單等為證(見原審卷第236頁至243 頁)。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含本金、利息 )為489,269元(見原審卷第245頁至246頁)。 ⒐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及執 行費)為900,073元,並表示前已取得本院94年度促字第13 32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並曾聲請本院強制執行,仍有 上開金額未受償(見原審卷第131頁)。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及費用)為311,280元,並提出抗告人信用卡消費明 細、本院96年度促字第278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 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等為證(見原審卷第213頁至218頁)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陳報之債 權額366,858元(見原審卷第141頁)。 ⒓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債權額(含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為876,640元,並提出抗告人本票、債權計算 書等為證(見原審卷第125頁至129頁)。 ⒔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債權額(含本金、利息、 違約金及費用)為1,195,519元,並提出抗告人現金卡申請 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96年度促字第1950號支付命令暨 確定證明書、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 明書、本院債權憑證、債權計算書等為證(見原審卷第149 頁至166頁)。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資產)陳報之債權額 ⒖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榮行銷)陳報之債權額(含 為1,213,494元(見原審卷第141頁)。 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為116,053元,並提出債權試 算表、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等為證(見原審卷第119頁至 122頁)。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為255,574元,並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抗 告人信用卡申請書、債權計算書等為證(見原審卷第14頁至 148頁)。
⒘總計上開各債權銀行(包括資產公司)陳報之債權額總計為 13,138,154元(原裁定附表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13,138,163 元顯係誤算,應予更正)。
㈢關於各債權銀行(包括資產公司)於原審所陳報之債權額, 何以與聯徵中心所核發之債權人清冊所示金額有所出入,經



本院向聯徵中心函詢後,聯徵中心嗣於104年9月24日以金徵 (業)字第1040007977號函覆略以:「當事人信用報告所揭 露之相關債務餘額資料係由各該債權金融機構所曾報送之資 料彙整統計而得,其實際債權金額仍回歸個別債權金融機構 依契約、民法及實際還款金額自行認定。」(見本院卷第63 頁)。
㈣嗣本院於104年10月21日行調查程序時,到庭之相對人代理 人陳述略以:
⒈萬榮行銷代理人稱:依照法律規定,銀行所收回的債權,先 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本金,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係行 使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抗告人的債權,於96年就取 得支付命令確定,這中間抗告人還的很少,連利息都不夠, 總還款金額只有8,459元。經扣除8,459元後,抗告人的延滯 利息尚有83,318元,加上完全未清償之本金47,033元、已計 未收之利息823元,抗告人迄今之欠款總額合計為131,174元 ,因為這期間再加計利息,所以較之前陳報的金額116,053 元為高。欠款金額每天都有異動,因為陳報給聯徵中心的金 額比較早,所以聯徵中心計算之基準點有所不同。至於抗告 人想知道利息怎麼計算出來的,此觀原來的執行名義就可得 知。」(見本院卷第85頁至86頁)。
⒉國泰世華銀行代理人陳稱:依照法律規定,銀行所收回的債 權,先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本金,抗告人目前積欠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金為603,180元,利息及違 約金為1,118,236元,合計為1,721, 416元。若抗告人想知 道利息怎麼計算出來的,應觀諸原執行名義。」(見本院卷 第85頁至86頁)。
⒊臺灣企銀代理人陳稱略以:充償順序應是先充費用,次充利 息,再充本金。抗告人當時所欠金額147,985元是2張信用卡 的金額,另外還有信用貸款141,669元。經過這麼長的時間 ,雖然有受償部分的利息,但目前還是積欠559,487元。利 息部分都是按照支付命令計算得來,抗告人若有疑義,只要 按照原本執行名義計算,即可得知。」(見本院卷第85頁至 86頁)。
㈤台新資產、台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滙豐銀行、第一銀行 未於前開調查期日委任代理人到庭,惟分別以書狀陳報對抗 告人所存之債權金額,或陳述意見略以:「抗告人並無還款 誠意。」、「抗告人還款清誠不足。」等語(見本院卷第58 頁、60頁、61頁、65頁、91頁)。
㈥基上,各債權銀行於原審所陳報之債權額,雖與聯徵中心所 核發之債權人清冊所示金額有所不同,但自聯徵中心前開回



函及各銀行之陳述內容可知,在抗告人所積欠之本金尚未清 償完畢之前提下,每日都會有新增之利息及違約金,則每日 計算所得之欠款金額,自然有所不同。而各債權銀行陳報給 聯徵中心的時間點較早,而計算是否踰越消債條例第42條第 1項所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之上限,又係計算至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前1日為止,則各銀行向本院所陳 報之債權額,會高於聯徵中心所核發之債權人清冊所載金額 ,應屬合理。且各債權銀行陳報之債權,既由其等分別以書 面向原審敘明債權成立緣由、債權數額、曾否取得執行名義 ,甚或聲請強制執行情形,並檢附消費明細、申請書、貸款 契約、執行名義、債權憑證、債權計算表等佐證,堪認為真 正。
㈦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僅質疑原審為何未就銀行所陳報之債 權額與聯徵中心所示債權額有所不同進行調查,另於104年 10月21日本院行調查程序時,到庭亦陳述略以:希望各家銀 行將抗告人所欠的利息、本金及扣薪明細詳細列明,何以這 十年來被扣的薪資都是抵充利息,卻未償還到本金,抗告人 很想瞭解到底銀行是怎麼計算利息的。抗告人所要的就是本 金、利息、違約金的明細等語(見本院卷第85頁至86頁)。 惟抗告人對於各債權銀行陳報之債權額又何謬誤之處,迄未 舉證以實其說,其主張各債權銀行陳報數額過高,抗告人所 積欠無擔保債務之總額未逾12,000,000元等等,尚不足採。四、綜上所述,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家銀行(含資產公 司)所陳報之債權總額共計13,138,154元,業經其等分別以 書面向原審敘明債權成立緣由、債權數額、曾否取得執行名 義,甚或聲請強制執行情形,並檢附消費明細、申請書、貸 款契約、執行名義、債權憑證、債權計算表等相關資料佐證 ,應為真正,加計抗告人陳報之相對人陳簡箱之債權800,00 0元、陳芬香之債權430,000元,則抗告人所積欠無擔保債務 之總額已逾12,000,000元,依消債條例第42條規定,不符聲 請更生之要件,抗告人聲請更生,難以准許。原審以抗告人 所積欠無擔保債務之總額已逾12,000,000元,駁回抗告人更 生之聲請,認事用法,並無不當。從而,抗告意旨猶執前詞 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2項、 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 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直接上級法院再為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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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