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4年度,134號
NTDV,104,司調,134,201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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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調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有在等間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
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被繼承人翁偉傑積欠聲請人新 台幣394,602元及利息,而其所有坐落南投縣埔里鎮○○段 000○000地號土地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翁有 在、鄧政賢劉楊玉英,以擔保相對人翁有在、鄧政賢、劉 楊玉英對被繼承人翁偉傑之債權,因相對人翁有在、鄧政賢劉楊玉英於前開土地強制執行時未曾陳報抵押債權,上開 抵押債權應已消滅,且上開抵押權之設定,妨礙聲請人對被 繼承人翁偉傑之繼承人因繼承所得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 ,請求相對人翁有在、鄧政賢劉楊玉英應就上開不動產之 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係關係確認上開抵押債權是否皆已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抵押 權,是依法律關係性質,可認其本件調解之聲請,已有調解 顯無成立之望及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有不能為調解之情形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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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