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36號
NTDV,104,司票,336,2015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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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廖玲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創鴻、黃創約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本票原本9張。
㈡請提出相對人黃創鴻、黃創約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含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㈢本件相對人黃創約並非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將其列為相對 人於法不合,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㈣票據號碼CH556318號之本票其票載金額為新臺幣180,000元 ,聲請人附表記載為新臺幣280,000元,顯有錯誤,請查明 後更正之。
㈤請具狀補正敘明本件各本票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究為何日(◎ 原聲請事項記載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惟附表並 無任何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應予補正)。
㈥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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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