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八號
上 訴 人 宏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可夫
(送達代收人 黃炳飛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陳萬傳遺產管理人
、丁○○、乙○○、甲○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九八號判決(原審原先書寫為「裁定」,
其後業已更正為「判決」)不服,雖上訴人書狀記載為「抗告」,惟上訴人既對原審
之判決不服,真意應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仟陸佰參拾玖萬陸仟陸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
,除上訴人已繳肆拾伍元外,其餘貳拾肆萬伍仟玖佰零柒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者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
~B1 審判長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張淑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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