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92號
NTDV,104,司拍,92,20151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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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曾華嵩
相 對 人 劉冠霆
法定代理人 吳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 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 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 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 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 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 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 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 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對於實體上法律關 係有爭執之人,不得於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程序中加以 爭執,而阻止抵押權之實行,縱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抵押債 權存在,倘從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已能明 瞭有債權存在,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最高法院51 年度第5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三)、85年度台抗字第284號 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冠霆於民國98年10月14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吳宜蓁楊誌遠對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之期日及清 償日期均為99年4月4日,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吳宜蓁、楊 誌遠於98年10月15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各500,000元,並簽 發本票二紙。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吳宜蓁楊誌遠未依 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4年11月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劉冠霆及債務人吳宜 蓁、楊誌遠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債務人楊誌遠具狀表示其 就聲請人對伊核發之支付命令,已提出異議。本件聲請人提



出之本票,其票據上之權利已因時效消滅,聲請人不得依票 據法123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其於聲 請時提出之抵押權及債權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等證據資 料,由形式上審查已足明瞭其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並有抵 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所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 未受清償,依首揭說明意旨,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 裁定。至於債務人楊誌遠雖陳稱就聲請人對伊核發之支付命 令已提出異議。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其票據上之權利已因時效 消滅,聲請人不得依票據法123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惟本件係聲請人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之規 定聲請拍賣抵押物,而非就債務人所簽發之本票依票據法第 123條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債務人前開之主張顯對本件聲請 之意旨有所誤解。又債務人楊誌遠之主張內容亦均屬對抵押 權所擔保之抵押債權存否之實體事項為爭執,則依首開說明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 否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是債務 人如就前開實體事項有所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 決,尚非於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債務人不得以前開之主 張,於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之程序中阻止聲請人行使其 抵押權。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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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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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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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國姓鄉 │北山坑 │ │122-184 │建│79 │全部 │劉冠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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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國姓鄉 │北山坑 │ │3330 │旱│4100 │2分之1 │劉冠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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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南投縣│國姓鄉 │北山坑 │ │3339 │建│65 │全部 │劉冠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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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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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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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34 │中正路四段186 │北山坑段122-18│住商用、鋼筋混│一層:37.08、二 │ │全部 │劉冠霆 │ │
│ │ │之8號 │4地號 │凝土造、2層 │層:57.06、騎樓 │ │ │ │ │
│ │ │ │ │ │:18.03,合計:1│ │ │ │ │
│ │ │ │ │ │12.1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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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