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白旭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王惠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莊文賢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含戶籍資料之
手抄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含該繼承人之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㈡請提出可釋明債務人莊文賢有未依約繳納本息之證據資料(
如帳務明細資料…等)。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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