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923號
NTDV,104,司促,6923,201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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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9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胡原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銘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六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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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