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780號
NTDV,104,司促,6780,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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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7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春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慧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柳美蓮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二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六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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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