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515號
NTDV,104,司促,6515,2015110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巫勇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秀鳳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利率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