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479號
NTDV,104,司促,6479,2015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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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4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簡暖蓉
債 務 人 簡炎煌
債 務 人 許倖雲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肆佰零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暖蓉於民國93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
      務人簡炎煌許倖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2筆,共計新臺幣43萬
      1,283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共分14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簡暖蓉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35萬9,40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簡炎煌許倖雲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倖雲、簡│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359409│炎煌、簡暖│月1日起   │      │點八三    │
│  │元  │蓉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倖雲、簡│自民國104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9409│炎煌、簡暖│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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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