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4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簡暖蓉
債 務 人 簡炎煌
債 務 人 許倖雲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肆佰零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暖蓉於民國93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
務人簡炎煌、許倖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2筆,共計新臺幣43萬
1,283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共分14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簡暖蓉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35萬9,40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簡炎煌、許倖雲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倖雲、簡│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359409│炎煌、簡暖│月1日起 │ │點八三 │
│ │元 │蓉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倖雲、簡│自民國104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9409│炎煌、簡暖│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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