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沛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57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沛鴻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吳沛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 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2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附件編號1 、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此有執行筆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 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