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冠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冠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寬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4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 中,於民國104 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 易字第21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罪)、2 月( 2 罪)確定;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 64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7 罪)、5 月確定;10 2 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 字第1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103 年間因偽 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103 年11月19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45 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4 案,嗣經本院 以104 年度聲字第15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 定。另於102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35 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而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 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10月23日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 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