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簡素華特別代理人 簡碩政被 告 洪德興 黃堂秋 三福煤氣行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 哲被 告 邱英文 方景亮 簡宏保 林弘敏 林弘己 蘇衍禎 劉復應 蔡年豐 吳方琴上列被告洪德興、黃堂秋因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26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佳慧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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