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3年度,15號
NTDM,103,交重附民,15,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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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簡素華
特別代理人 簡碩政
被   告 洪德興
      黃堂秋
      三福煤氣行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 哲
被   告 邱英文
      方景亮
      簡宏保
      林弘敏
      林弘己
      蘇衍禎
      劉復應
      蔡年豐
      吳方琴
上列被告洪德興黃堂秋因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265 號過失傷
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吳金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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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