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8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水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葉美秀即崧秀景觀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4年10月13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