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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829號
TNEV,104,南簡,829,2015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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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8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水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葉美秀即崧秀景觀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4年10月13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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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