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1394號
TNEV,104,南簡,1394,201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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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394號
原   告 許政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哲銘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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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