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1307號
TNEV,104,南簡,1307,2015110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307號
原   告 林麗雪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葉美秀即崧秀景觀
工程行、黃俊宏等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黃葉美秀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4年度司促字第14914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0,000元,應繳
 裁判費24,0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23,56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