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林郁達
被 告 黃世興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789號給付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30日下午2 時2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記官 黃瓊蘭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將車牌號碼00─一九八八號自小客車辦理過戶登記至被告名下。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瓊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