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336號
原 告 吳貴寶
被 告 蔡穎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穎佑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壹仟元,不足壹仟
伍佰肆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