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4年度,1336號
TNEV,104,南小,1336,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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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336號
原   告 吳貴寶
被   告 蔡穎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穎佑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壹仟元,不足壹仟
伍佰肆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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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