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郭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177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王慧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王慧萍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上述要件,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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