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國簡補字,104年度,1號
TNEV,104,南國簡補,1,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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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國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王攸文即聯億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
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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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