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491號
TPBA,104,訴,491,20151125,3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1號
原 告 吳銘圳
被 告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代 表 人 張惠博(校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聘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所在地為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北路436 號,依行政 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至於原告於本件雖以行政院、教育部為共同被告,惟其對該 二被告請求部分因被告當事人不適格,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 回在案,是本院無從因上開不適格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位於 臺北市境內,而取得本件訴訟之管轄權。再者,參以原告住 所地亦位於高雄市境內,本件訴訟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對其應訴之訴訟程序利益亦屬便利。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