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165號
CHDV,105,簡上,165,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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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承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文堯
上 訴 人 蔡紹文
訴訟代理人 周軒毅律師
被 上訴人 曾崑山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上訴人 曾萬章
訴訟代理人 曾賢宗
被 上訴人 曾金池
      曾進義
      曾賜村
      曾順益
      曾順卿
      蔡連發
      曾吳水井
      曾名緯
      徐汀源
      徐政毅
      徐美麗
      曾秀玲
      曾秋專
      曾秀涓
      曾秋英
      黄燈芳
      黄源吉
      黄得清
      黄阿輝
      黄四川
      胡俊華
      胡志雄
      胡惠雯
      黃愛玉
      曾忠慶
      曾啟義
      蔡紹千
      曾素絨
      曾朝榮
      曾朝忠
      曾朝陽
      曾石金快
      曾建順
      曾杉州
      曾雪娥
      曾玲珠
      曾蜂
      謝曾仔屘
      曾莊玉霜
      楊曾素月
      曾通
      楊淑珍
      楊淑華
      楊淑卿
      楊淑如
      楊淑娟
      曾米
      陳萬得
      陳世龍
      陳世達
      陳世雄
      楊濘桂
      曾永芳
      曾永松
      曾棋慶
      曾進益
      曾秀如
      曾志清
      林曾雅鳳
      曾水池
      曾金東
      張秉勝
      張瑞鐘
      曾雪嬌
      吳沈秋
      吳添松
      吳樹桐
      吳進同
      吳進雄
      黄秀英
      許宏全
      許慧玲
      王家財
      王靜文
      李秋茂
      李正欽
      李慧蘭
      曾林彩雲
      曾明華
      曾世良
      曾時緯
      曾婉惠
      曾雅芳
      曾金地
      曾俊德
      薛森憲
      薛民佑
      薛民宏
      薛玉伶
      薛依婷
      薛惠蓉
      曾金釗
      曾淑娟
      曾淑滿
      曾國華
      李炎宗
      李家彰
      曾黄梅
      曾介東
      曾毓婷
      曾麗美
      曾美玲
      曾秀英
      周順政
      周順通
      周順進
      周美紅
      黄曾美智
      曾素連
      林阿蕋
      洪吳綉花
      周溪圳(即許錫原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准許承當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承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曾文堯代被上訴人蔡連發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承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曾文堯聲請意旨略以:被 上訴人蔡連發就坐落彰化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 25分之7,業於民國106年1月12日各移轉登記應有部分250分 之35與被上訴人承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曾文堯所有,因未 能得全體當事人同意,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由被上訴人承霖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曾文堯承當蔡連發之訴訟等情,有上開土 地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朱政坤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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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