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交通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二字,102年度,64號
TPBA,102,訴更二,64,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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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二字第64號
原 告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崇銘(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
 王晨桓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代表人蘇崇銘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 及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代表人原為林蒼生,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蘇 崇銘,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惟兩造迄未 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許瑞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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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