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4年度,916號
TPEV,104,北補,916,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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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916號
原   告 李其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嘉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7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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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