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5770號
TPEV,104,北簡,5770,2015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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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770號
上 訴 人 陳進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和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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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和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