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12908號
TPEV,104,北簡,12908,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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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908號
原   告 黃淑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玖欣不動產有限公
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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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