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五號
上 訴 人 許晉嘉即許晉嘉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被上訴人 磐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四十三
法定代理人 黃越勝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一0八之五號二樓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文福 住台北市○○○路○段八十號三樓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磐佑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對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
月六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判決相對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六十 萬七千七百五十九元及自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已於理由欄中詳敘其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 更正,不應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蕭 艿 菁
法 官 陳 永 昌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劉 美 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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