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11515號
TPEV,104,北簡,11515,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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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北簡字第1151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
被   告 劉珊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 年1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月19日下午5 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
4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胡宏文
                 書記官 賴敏慧
                 通 譯 吳亞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叁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約定書第2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本院自有管轄權。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11月20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持用原告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循環 借款使用,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表示者,得以同一內容繼 續延長1 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約定自借款日 起,以35日為還款周期,每期應繳金額係還款金額加計未繳帳 務管理費(每動用一筆借款時,須繳納帳務管理新臺幣費100 元),借款利率係依固定利率年息17﹪計算,按日計息,如未 依約繳款,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延滯期間利率則改按年息20﹪ 給付。詎被告竟自104 年2 月4 日起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 益,視同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款項迄未清償。爰



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 易記錄一覽表、利率變動登記查詢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 認,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賴敏慧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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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