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241號
原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吳日暘
張靖佳
被 告 蔡淑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七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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