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訴字,104年度,2號
TPEV,104,北勞訴,2,2015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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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王承祿 
被 上訴人 林晏孝即訊達派報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計算
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伍拾
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本件上訴聲明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本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284元
反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424,600元+630,000元=1,054,600元
總計上訴聲明標的金額為1,308,8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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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