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王承祿
被 上訴人 林晏孝即訊達派報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計算
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伍拾
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本件上訴聲明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本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284元
反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424,600元+630,000元=1,054,600元
總計上訴聲明標的金額為1,308,8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