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80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憶婕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銘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然被
告即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並提出反訴狀繕本,逾期
未繳,即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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