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19號原 告 邱冠橙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被 告 聯合房仲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商葳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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