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6095號
TPEV,103,北簡,6095,20151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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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0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虹宇測試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欣電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
伍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應徵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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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宇測試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