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租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319號
TCBA,104,訴,319,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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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9號
原 告 陳進玉
訴訟代理人 許嘉昇 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水林鄉公所
代 表 人 陳怡帆
訴訟代理人 鄭絜瑜
參 加 人 蔡錦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錦榮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坐落雲林縣水林鄉○○○段768、783號土地所 有權人為蔡錦榮,並由原告承租耕種,租期於103年12月31 日屆滿,然被告否准原告於104年1月14日續訂租約之請求, 准許蔡錦榮收回上述土地,故認被告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 例收回出租耕地之要件,爰起訴請求撤銷否准決定,並請求 作成准予原告續租之行政處分。本件原告請求之事項,將對 蔡錦榮法律上之權利產生損害,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蔡錦 榮參加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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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